勸募計畫  勸募計畫 【 2011-01-13 】

圖片完整文字說明:
苗栗縣政府 函
機關地址:苗栗市府前路1號
聯絡方式:傳真:037-377896
承辦人:吳聲宏
聯絡電話:037-559658

受文者: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華嚴啟能中心
苗栗縣西湖鄉五湖街200-2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08月26日
發文字號:府勞社字第0990156677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普通
附件:
主旨:貴中心辦理「華嚴啟能家園」勸募活動案,本府同意備查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 貴中心99年8月16日財華字第0816-1號函辦理。
二、 勸募活動地區:苗栗縣各鄉鎮
三、 勸募活動方式:義賣、音樂會、募款餐會及接受各式捐款及物資,並透過平面媒體及網站宣傳。
四、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目的:作為華嚴啟能家園建院自籌款項。
五、 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(以代理公庫為限),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7日內送本府備查。
六、 貴中心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,應主動出示工作證明及本府許可文件,另以媒體方式宣傳時,應載明本府勸募許可文號。
七、 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所開立之收據,應載明勸募許可文號、捐贈人、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。
八、 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30日內,應將捐款人捐贈資料(含收據編號、姓名、捐贈日期、捐贈金額、財產或物品)、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
  報告應於所屬網站、發行刊物或相關新聞媒體公告並公開徵信,並函報本府備查。
九、 貴中心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,將其使用情形,公告及公開徵信。但有正當理由者,得申請延長,其期限
  不得超過30日。併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彙整在本府網站公告。
十、 貴中心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,應依本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,不得移作他用。如有賸餘,得魚計畫執行完竣後3個
  月內,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,彙報經本府同意後動支。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,不得超過3年。
十一、 本府及上級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,各項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十二、 使用網路募款應注意網路安全問題,並加強捐款保密工作。
正本: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華嚴啟能中心
副本:本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
縣長劉政鴻請假
副縣長林久翔代行
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(處)長決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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